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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教育局加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编辑日期:2014-3-27  作者/编辑:沈孝永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关于印发《裕安区教育局加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裕教[2012]43号

各乡镇中心学校、区直属学校,城区教育辅导区:
    现将《裕安区教育局加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对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裕安区教育局加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裕安区教育局加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更加合理配置国有资产,全面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省政府《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4号)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区属学校、幼儿园及区教育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必须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畴。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各级政府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二)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登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监督检查等。
    (四)区属学校、幼儿园及区教育局机关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学校、幼儿园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场地、道路、绿化等设备)、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办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财政(国资)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区属学校、幼儿园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区属学校、幼儿园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领导要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职责,明确分工。建立由校长、总务主任、会计、校(园)资产管理员等组成的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一)区属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配置应依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结合学校(园)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 区属学校、幼儿园购置的国有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上报区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区属学校、幼儿园接受捐赠和调拨的资产,应取得接受捐赠和调拨资产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法取得的应依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及时登记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四)区属学校、幼儿园购置的国有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到区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同步进行账务处理。
    (五)区属学校、幼儿园资产保管员应及时把新增资产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与会计和各使用部门保管员核实,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四、资产使用
    (一)区属学校、幼儿园的国有资产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在本系统内调剂或处置。
    (二) 区属学校、幼儿园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责任制,责任到人,专人保管。定期开展清查盘点,每年1月和7月与学校(园)财务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三)区属学校、幼儿园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国有)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证”原则,租赁信息需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
    (四)区属学校、幼儿园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担保。
    (五)区属学校、幼儿园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因撤并、整合的学校,其国有资产应全部上交区教育主管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各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为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等,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维修保养秩序和管理的责任制度,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五、资产处置
    (一)区属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等。其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区属学校、幼儿园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农村小学、幼儿园房屋和建筑物类(包括土地、道路、绿化等)处置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农村初中和直属学校、城区中小学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
    2、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批量资产价值20万元以上的或单件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3、货币性资产处置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三)区属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及其他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区属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上报区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核销登记。

    六、资产清查
    (一)区属学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需要撤并的学校;
    2、根据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学校法人变动的学校;
    3、根据区教育主管部门部署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区属学校、幼儿园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清查、账务清理、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清理、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三)对因不负责任造成资产的损坏、丢失,均由当事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七、资产登记
    (一)区属学校、幼儿园必须按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规定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二)区属学校、幼儿园资产登记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并上报区教育主管部门。

    八、监管考核
    (一)区财政(国资)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区属学校、幼儿园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二)区属学校、幼儿园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三)区属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实现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属学校、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核对各单位信息化系统的资产总数与单位会计帐目是否相符,新增、报废资产是否及时登记、核减。
    (五)每年度末,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区属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评先评优和和绩效工资挂钩。
    (六)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根据区财政(国资)部门要求,完善对学校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建立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考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区属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单位法人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教育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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