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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编辑日期:2015-1-19  作者/编辑:沈孝永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六政〔2014〕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教师是教育事业的第一资源,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教师队伍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对推动六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以及人才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教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改进教师工作薄弱环节,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总量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师资相对不足问题基本解决;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职业道德素养、教育教学理念、专业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全面提升,涌现出更多师德高尚、爱岗敬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的优秀教师,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本土专家;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基本形成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队伍结构和城乡分布结构,薄弱学校、薄弱学科专业的师资力量明显加强;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教师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教师工作体制机制。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逐步提高;普通高中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比例和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四)重点任务。幼儿园以补足配齐教师为重点,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待遇;中小学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推进城乡师资均衡配置;职业学校以“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健全技能型人才到校从教制度;高等学校以促进中青年教师成长、培育和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为重点,强化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殊教育学校以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为重点,健全管理和保障制度。进一步促进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和规范管理,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五)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创新理论学习的方式和载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切实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强化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理念,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增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教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六)构建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进一步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职业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坚持依法治教、从严治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以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为重点,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和校风、教风教育活动,加大优秀师德典型宣传力度,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办学质量评估和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等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从教不端、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查处机制,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违规行为。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教师教育,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七)严格执行教师专业发展标准。全面贯彻实施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校长(园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提高校长(园长)管理专业化水平。实施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建立健全教师培养质量评估制度。
  (八)提高教师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类专业,吸引、选拨乐教适教的优秀大学毕业学生到中小学任教。科学规划、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培养规模、结构、层次;创新教师培养模式,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加大教育硕士培养力度,造就高端教育专业人才。加强教师教育实践能力训练,强化师范生实践教学,提高培养质量;加强教师教育实践能力,落实师范生教育实践不少于一学期制度。探索建立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企业技术人员培养职业教育师资制度;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能手到职业学校从教。加大培养具有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的力度,开展农村小学多科型教师培养试点。  
   (九)建立健全教师学习培训制度。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加强培训管理,建立完善教师培训证书制度、学分管理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深入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市培计划”。加大农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和音乐、体育、美术、英语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普遍开展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能力培训。完善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制度。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加专业硕士学习,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校(园)长培训,扎实开展校长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突出教师培训重点,重视班主任培训,加强骨干教师培训、青年教师培训和学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培训。整合县级教师培训资源,建好县级教师发展中心。
   (十)加强高层次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落实骨干教师梯队成长计划,培养一批社会认可、成绩卓著、有一定影响力的六安本土教育家以及六安名校长、六安名师和市级学科带头人,形成梯次递进的骨干教师团队。建设一批特级教师和名师工作室,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名师在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采取特殊支持政策,对优秀青年教师进行重点培养,使其尽快成长为高层次拔尖人才。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校校、校企共建共享方式,建设一批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深化与市内外学校多层次的教师交流,扩大与优质教师培训专业机构合作。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深度融合,利用教育资源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教师自主学习,推动教学方式变革。
    四、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制度
   (十一)建立健全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学校办学条件和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确定各类教育编制总量,切实加强中小学编制的总量调控与统筹使用,切实解决当前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学段结构、区域分布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需动态统筹调整机制,创新学校编制管理和使用方式,根据当地常住人口学生生源变动、学校布局调整以及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需求等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教师编制,盘活用好编制资源,促进校际间师资均衡配置,解决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师资相对不足问题。建立完善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及时补足配齐教师,提高编制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强编制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严禁中小学教师“有编不补”和“无编聘用”,继续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教育、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对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余缺调剂。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生师比或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对特殊教育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村小和教学点实施师资特殊配备政策,逐步缩小县域内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配置差距。市及两区高中阶段教育布局要统筹考虑,教职工编制随布局调整统一动态调剂。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对职业院校可在核定编制总额内,拿出不低于20%的编制数聘用兼职教师,面向企业、行业聘用技术技能型人才,实行购买服务,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普通中小学校安保和公办幼儿园保教队伍等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二)全面推行教师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内统筹管理,由学校根据需要按期聘用,动态调整,合理流动,促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与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相当的原则确定幼儿园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发挥职教集团“集团化”办学优势,强化校企合作,鼓励和支持集团内行业、企业及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职业院校师资互聘互用,资源共享。
   (十三)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提高教师任职品行、学历标准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实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国标、省考”,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严禁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实行五年一周期注册,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增加生产实践工作经历和职业能力要求,将“双师型”教师素质基本要求纳入教师资格认定和评价体系。积极拓宽职业教育教师引进渠道,多渠道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
   (十四)改进教师公开招聘办法。完善中小学教师招聘“国标、省考、县管、校用” 准入和管理制度,严格招聘程序,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严把教师“入口关”。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职业院校可以从企业引进紧缺专业的高水平技术技能型人才,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后聘用。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高等学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完善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工作机制。采取公开招聘和从中小学调剂相结合的方式,拓宽学前教育师资补充渠道。根据实际,对中等职业学校新任教师可实行市级统一招聘,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十五)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符合各类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制度,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各县区根据实际,积极探索、稳妥解决已评未聘教师和长期在农村艰苦地区从教的教师职称评聘问题。完善符合村小和教学点实际的教师职务(职称)评定标准,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评选特级教师时,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完善符合中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标准,探索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分类评审办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两个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申报相应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十六)健全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根据学校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完善学校教师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不同的考评制度。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专业水平评价与师德师风评价相结合,采取集中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民主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年度考核作用,发挥评价结果的应用。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建立与考核评价相配套的教师退出机制。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探索定期向社会公示教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完善中小学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县域内教师轮岗交流机制,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以促进县域内师资均衡配置为重点,推进城区内学校间教师定期交流,实施农村学区学校间教师定期交流。加强城乡教育统筹,推进城乡间教师支教、挂职等多种形式交流,鼓励城镇学校的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流动。实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引导、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薄弱学校或教学点工作。城镇学校新进教师原则上须先到农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实施好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区域内分层次实施城乡学校结对帮扶、支教活动,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教师编制、职称随教师交流而流动。发挥编制在教师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鼓励教师从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教师有序轮岗交流。对于由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农村学校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其原聘教师职务和工资待遇继续保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
   (十八)完善校长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完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中小学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落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探索校长职级制改革。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鼓励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办学风格。
    五、进一步健全制度,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
  (十九)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健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合法权利。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实行校务会议等制度,完善教职工参与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健全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机制。健全教师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二十)强化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继续推进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强化绩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等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和特教津贴按基本工资15%发放的政策落到实处;考虑到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适当提高教师的待遇。落实偏远地区农村教师待遇,建立偏远地区农村教师特殊津补贴制度。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特别是村小和教学点教师,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额,增量部分用于发放其生活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公办幼儿园教师执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并享受规定的工资倾斜政策。
  (二十一)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当地公务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鼓励县区政府将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在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集中统筹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
  (二十二)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继续做好全国、全省、全市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彰工作,定期开展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和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重点向在农村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倾斜,并从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进行列支。开展中小学“皖西好老师”、“皖西好校长”评选表彰工作,对长期坚持在边远地区和农村学校及中小学教育一线从教,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教师、优秀校长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三)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职称可实行评聘分开,由学校自主决定聘用比例。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积极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教师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抓实抓好。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五)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落实教育投入责任,调整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切实保障教师培养培训、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投入。各类教师培训经费要列入财政综合预算。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保证培训需要。教师支教、轮岗交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综合预算。切实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六)加强督导考核。建立教师工作专项督导考核制度,制定出台督导指标体系,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加大对教师在编不在岗清理工作的督导力度,强化校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开展全市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七)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广大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优良传统,着力培育团结奋进、宽松和谐、充满活力的教育环境,大力营造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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