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 |
裕安区教育局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办理条件: |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学校在六安市裕安区的中国公民。其中,非国考人员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国考人员可向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
所需材料: |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任教学科”要与其“所学专业”相同。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其中第8项“有无犯罪记录”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并加盖公章。 3、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专升本”毕业生专科和本科毕业证书均要提交)。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由就读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提供学校培养师范生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等相关材料,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5、《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现场确认通过后,在裕安区教育局人事股领取,并按照裕安区教育局统一要求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非国考人员中的非师范类专业的申请人提供2014年2月以前取得的教育学(课程代码:00429)、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合格成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专业申请人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在学期间已修学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合格成绩,“专升本”毕业生专科和本科成绩登记表均要提交)、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另外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4张(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区教育局人事股(教育局办公楼四楼);时间根据发布的公告时间。 |
办理流程: |
见流程图 |
联系电话: |
0564-3235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