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学校概况 校园快讯 校务公开 教学科研 德育长廊 学生园地 学校活动 教师风采 家长学校 互动平台
狮子岗乡中心学校欢迎您的访问! 今天是:   
名师风采
网站调查  
  正在更新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校务公开 > 校务公开
民办教育机构(不含中小学文化课辅导)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办事流程
编辑日期:2015-10-14  作者/编辑:沈孝永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民办教育机构(不含中小学文化课辅导)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办事流程

办理单位:

裕安区教育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条件:

1、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所需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组织机构代码。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8、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9、设学校董事会的,应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除应当提交上述第(一)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第(二)条中3---9项材料。

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及时间:

区教育局民管办(二楼基教职教股内),正常工作日。

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联系电话:

0564-3235031


 
版权所有:狮子岗乡中心学校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皖ICP备07503230号 | 技术支持:龙讯科技